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債務人,向原告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附表所示,經被告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被告等依法自應連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   金│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  約  金    │
│(新台幣)│          │      │                      │
├─────┼─────┼───┼───────────┤
│①        │自95年2 月│年息  │自95年3 月27日起,逾期│
│1,724,056 │27日起至清│3.045%│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償日止    │      │% ,逾期6 個月以上按上│
│          │          │      │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②        │自95年2 月│年息  │自95年3 月27日起,逾期│
│1,402,817 │27日起至清│7.465%│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償日止    │      │% ,逾期6 個月以上按上│
│          │          │      │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