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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經被告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原告收執,詎自民國(下同)95年3 月1 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新台幣(下同)2,846,600 元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依法自應清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契約書、查詢表為證,核屬相,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新台幣元)│(計至清償日止)│   │(計至清償日止)│
├─┼─────┼───────┼───┼───────┤
│1│ 1,968,548│     95.3.1   │3.045%│     95.4.1   │
├─┼─────┼───────┼───┼───────┤
│2│   878,052│     95.4.1   │4.100%│     95.5.1   │
├─┼─────┼───────┼───┼───────┤
│合│          │              │      │              │
│計│ 2,846,600│              │      │              │
├─┼─────┴───────┴───┴───────┤
│備│違約金係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
│註│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0%計算。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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