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 上訴人
- 聚利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慶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