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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富強呂憲雄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訴人
聚利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慶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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