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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705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70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