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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8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3876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27、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27、
訴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侯淑華即雅德園藝企業社
債務人
丁○○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87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