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7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3735號

債權人
臺灣友力合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桃園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73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