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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7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798號

原告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被告
佳巡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高雄縣

本件原告與被告佳巡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因原告係於刑事判決甲○○無罪後,另行追加佳巡有限公司、

甲○○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就此部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財產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9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另非財產權部分

(登報道歉部分)則應繳納3,000 元,合計17,8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79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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