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7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798號
- 原告
-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律師
- 被告
- 佳巡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高雄縣
本件原告與被告佳巡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因原告係於刑事判決甲○○無罪後,另行追加佳巡有限公司、
甲○○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就此部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財產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9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另非財產權部分
(登報道歉部分)則應繳納3,000 元,合計17,8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