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85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債務人,向原告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附表所示,經被告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被告等依法自應連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 金│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 約 金 │ │(新台幣)│ │ │ │ ├─────┼─────┼───┼───────────┤ │① │自95年2 月│年息 │自95年3 月27日起,逾期│ │1,724,056 │27日起至清│3.045%│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償日止 │ │% ,逾期6 個月以上按上│ │ │ │ │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② │自95年2 月│年息 │自95年3 月27日起,逾期│ │1,402,817 │27日起至清│7.465%│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 │償日止 │ │% ,逾期6 個月以上按上│ │ │ │ │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