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經被告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原告收執,詎自民國(下同)95年3 月1 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新台幣(下同)2,846,600 元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依法自應清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契約書、查詢表為證,核屬相,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新台幣元)│(計至清償日止)│ │(計至清償日止)│ ├─┼─────┼───────┼───┼───────┤ │1│ 1,968,548│ 95.3.1 │3.045%│ 95.4.1 │ ├─┼─────┼───────┼───┼───────┤ │2│ 878,052│ 95.4.1 │4.100%│ 95.5.1 │ ├─┼─────┼───────┼───┼───────┤ │合│ │ │ │ │ │計│ 2,846,600│ │ │ │ ├─┼─────┴───────┴───┴───────┤ │備│違約金係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 │註│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