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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詳如附表㈡,約定遲延履行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經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2 紙,交與原告收執。惟被告僅攤還本息至如附表㈠所示之迄息日,其餘部份迄未清償,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3 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利率與利率變動表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㈠應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明細表┌─┬─────┬────┬────────┬───────────┐│編│ │ │ 利息 │  違   約  金 ││ │本   金│迄 息 日├────┬───┼────┬──────┤│號│(新台幣)│ │起 迄 日│年利率│起 迄 日│ 計算標準 │├─┼─────┼────┼────┼───┼────┼──────┤│1 │$2,550,600│95.06.26│95.6.27 │2.915%│95.7.28 │在6 個月以內││ │ │ │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者按左開利率││ │ │ │止 │ │止 │10% ,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2 │$1,904,339│95.04.26│95.4.27 │3.105%│95.5.28 │左開利率20% ││ │ │ │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計付。 ││ │ │ │止 │ │止 │ │├─┼─────┼────┼────┼───┼────┤ ││合│$4,454,939│ │ │ │ │ ││計│ │ │ │ │ │ │└─┴─────┴────┴────┴───┴────┴──────┘編號1借款利率係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2.04% 加碼0.875%合計2.915%計息。

編號2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2.105%加碼1%合計3.105%計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㈡借款明細表
┌─┬─────┬────┬────┬────┬─────┐
│編│ 借款金額 │貸 放 日│到 期 日│約定利率│ 現欠金額 │
│號│(新台幣)│        │        │(年息)│(新台幣)│
├─┼─────┼────┼────┼────┼─────┤
│1 │$2,700,000│94.01.27│114.1.27│2.3%    │$2,550,600│
├─┼─────┼────┼────┼────┼─────┤
│2 │$2,000,000│94.01.27│114.1.27│2.565%  │$1,904,339│
├─┼─────┼────┼────┼────┼─────┤
│合│$4,700,000│        │        │        │$4,454,939│
│計│          │        │        │        │          │
└─┴─────┴────┴────┴────┴─────┘
編號1借款利率第一年係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0.775%固定計
      息、第二年係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0.875%浮動計息、
      第三年起係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1.375%浮動計息。
編號2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碼0.875%浮動計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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