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9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09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1號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零陸佰零陸元,暨其中本金新台幣叁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自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13日向原告請領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威士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0年12月13日發卡起至96年3 月2 日止(最後繳款截止日為96年3 月19日),消費記帳尚餘520,606 元(內含消費本金新台幣374,249 元、利息112,673 元、違約金新台幣33,684元、手續費新台幣零)未按期給付。按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日息萬分之5.479) 計算至清償日止。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依同條款第18條之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未清償之本金按百分之3 計算,而以連續三期為上限,復按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374,249元,及自96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約定條款、申請書、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