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2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肆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分別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23日、94年9 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約定分別於110 年10月23日、101 年9月28日到期,償還方式,均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分別於每月23日、2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其中附表編號1 加碼年率1%(目前為年率3.105%,當時為年率4.3%)、附表編號2 加碼年率0.975%(目前為年率3.08% ,當時為年率2.92%) 按月計付,並於該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逾期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消費者貸款契約第9 條第1 、2 款第1 項及貸款契約第11條第1 、2 款第1項之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簽立之消費者貸款契約、貸款契約為憑。詎被告丙○○利息分別繳至95年5 月22日、95年5 月27日止即未再續繳,履經催討迄未清償,目前尚積欠原告本金1,021,271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是依據消費者貸款契約第9 條第1 、2款第1 項及貸款契約第11條第1 、2 款第1 項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原告依清償借款請求權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任,為此求為判決,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影本乙紙、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影本乙紙、貸款本息攤還表影本2 紙、被告戶籍謄本乙份、郵政定期儲金2 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乙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 │編│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原借(墊)款│ │ │ 借款本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利息計算期間│利 率│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6個月以上│ 金 額 │ │號│ │ │ │ │ │按原利率% │按原利率% │ │ ├─┼─────┼────┼────┼──────┼───┼───────┼───────┼─────┤ │1 │ 564,485│90年10月│110 年10│自95年5 月23│3.105%│自95年6 月24日│自95年12月24日│ 700,000│ │ │ │23日 │月23日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95年12月2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止 │ │日止 │ │ │ ├─┼─────┼────┼────┼──────┼───┼───────┼───────┼─────┤ │2 │ 456,786│94年9 月│101 年9 │自95年5 月28│3.080%│自95年6 月29日│自95年12月29日│ 500,000│ │ │ │28 日 │月28日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95年12月28│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止 │ │日止 │ │ │ ├─┼─────┼────┼────┼──────┼───┼───────┼───────┼─────┤ │合│ │ │ │ │ │ │ │ │ │計│ 1,021,271│ │ │ │ │ │ │ 1,2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