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址)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4年5 月6 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⑴2,000,000 元,⑵800,000 元,約定於114 年5 月6 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其利息按⑴中華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目前為年率3.165%)計算。⑵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965%(目前為年率3.055%)按月計付;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簽立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書及增補契約共6 紙為憑,詎被告乙○○僅繳納利息至95年9 月6 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2,658,287 元及自95年9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任,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契約書及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 權 本 金 │借 (墊)款 日及 (年│利息計算期間│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原借(墊)款金額│
│(即請求金額)│、月、日)到期日   │            │(年息)│                              │              │
├──────┼─────────┼──────┼───┼───────┬───────┼───────┤
│   1,899,429│自94年5 月6 日起至│自95年9 月6 │3.165%│自96年10月7 日│自96年10月7 日│     2,000,000│
│            │114年5月6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      │起逾期6 個月以│起逾期6 個月以│              │
│            │                  │止          │      │內按原利率10% │上按原利率20% │              │
├──────┼─────────┼──────┼───┼───────┼───────┼───────┤
│     758,858│自94年5 月6 日起至│自95年9 月6 │3.055%│自96年10月7 日│自96年10月7 日│       800,000│
│            │114年5月6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      │起逾期6 個月以│起逾期6 個月以│              │
│            │                  │止          │      │內按原利率10% │上按原利率20% │              │
├──────┴─────────┴──────┴───┴───────┴───────┴───────┤
│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