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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請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                                                                                96年度除字第41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林志勳      │玉山銀行鳳│000000000   │8,820元         │95年9月30日   │AI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