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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4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416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債權人
丁○○
債務人
百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孝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百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整。

二、債務人百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41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