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925 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1925 號

債權人
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925 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