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70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敦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五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47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459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存字第4597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