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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69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969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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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6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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