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