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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47號

聲請人
法蘭名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破產者,乃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得公平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為一般強制執行之訴訟程序。又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立法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不景氣及業務競爭激烈,致營業狀況一落千丈,累積虧損達新台幣(下同)5,500 餘萬元,且負債達11,900多萬元,超出聲請人資產甚多,聲請人實已無力償付上開債務,而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應為聲請宣告破產之情形,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正在進行清算程序,依其陳報,其債權人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罰鍰總額為69,359,695元,有債權人名冊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7年4 月7 日財高國稅徵字第097002202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 、13頁)。又依聲請人陳報之資產負債表以觀,聲請人現無資產,有聲請人資產負債表存卷可按(本院卷第9 頁),聲請人雖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然聲請人並無資產可資構成破產財團,依前述說明,並無破產實益。又聲請人除積欠國稅局營業稅外,並無其他債權人,亦與破產程序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之立法本旨有違,應無破產實益。

四、綜上,聲請人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揆諸首開說明及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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