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47號
- 聲請人
- 法蘭名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破產者,乃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得公平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為一般強制執行之訴訟程序。又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立法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不景氣及業務競爭激烈,致營業狀況一落千丈,累積虧損達新台幣(下同)5,500 餘萬元,且負債達11,900多萬元,超出聲請人資產甚多,聲請人實已無力償付上開債務,而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應為聲請宣告破產之情形,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正在進行清算程序,依其陳報,其債權人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罰鍰總額為69,359,695元,有債權人名冊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7年4 月7 日財高國稅徵字第097002202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 、13頁)。又依聲請人陳報之資產負債表以觀,聲請人現無資產,有聲請人資產負債表存卷可按(本院卷第9 頁),聲請人雖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然聲請人並無資產可資構成破產財團,依前述說明,並無破產實益。又聲請人除積欠國稅局營業稅外,並無其他債權人,亦與破產程序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之立法本旨有違,應無破產實益。
四、綜上,聲請人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揆諸首開說明及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