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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9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927號

債權人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信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92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