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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樓之1
債務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