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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樓之1
債務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