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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8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880號

聲請人
弘盛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5 月2 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32995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6 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600,000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88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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