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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祥陳明呈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達易特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528號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8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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