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達易特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曾瓊瑤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528號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