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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1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198號

債權人
蔡汶秀即易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日日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日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日日昌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

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查法定代理人為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19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