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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

原告
國際日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8 月6 日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0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98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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