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陽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原 告 陽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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