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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陽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原   告 陽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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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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