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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定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6,5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4,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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