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7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定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告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癸○○
送達代收

      壬○○

      庚○○

      辛○○

      乙○○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88,096元{計算式:【被告癸○○、壬○○、庚○○、辛○○部分:(高雄縣茄萣鄉○○段27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63.33 ㎡)+(同段4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478.54㎡)】+【被告乙○○及甲○○部分:(同段27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32.69㎡)+(同段4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182.01㎡)】+【被告戊○部分:同段4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25.5㎡】=14,388,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