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7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癸○○
- 送達代收
壬○○
庚○○
辛○○
乙○○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88,096元{計算式:【被告癸○○、壬○○、庚○○、辛○○部分:(高雄縣茄萣鄉○○段27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63.33 ㎡)+(同段4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478.54㎡)】+【被告乙○○及甲○○部分:(同段27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32.69㎡)+(同段4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182.01㎡)】+【被告戊○部分:同段4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200元/ ㎡×拆屋還地面積25.5㎡】=14,388,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