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允全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因於民國98年5 月8 日上午8 時4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62 巷80號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98年5 月11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5 月26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8年6 月5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8年12月10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22,230元 │98年7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2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5,000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3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9,368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4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8,300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5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3,449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