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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債權人
特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研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研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研誌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特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