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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705號

債權人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齊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70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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