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定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
揚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