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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允全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因於民國98年5 月8 日上午8 時4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62 巷80號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98年5 月11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5 月26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8年6 月5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8年12月10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22,230元 │98年7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2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5,000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3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9,368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4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8,300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005 │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3,449元 │98年5月5日 │YN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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