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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7號

債權人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隆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隆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隆宇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隆宇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