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達易特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8 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9 月11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8年9 月15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9年4 月7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健和診所侯榮│國泰世華商│000000-0 │15,327元 │98年4月25日 │QA0000000 │ ││ │原 │業銀行苓雅│ │ │ │ │ ││ │ │分行 │ │ │ │ │ │├──┼──────┼─────┼──────┼────────┼───────┼──────┼───┤│002 │健和診所侯榮│國泰世華商│000000-0 │ 6,113元 │98年6月25日 │QA0000000 │ ││ │原 │業銀行苓雅│ │ │ │ │ ││ │ │分行 │ │ │ │ │ │├──┼──────┼─────┼──────┼────────┼───────┼──────┼───┤│003 │健和診所侯榮│國泰世華商│000000-0 │ 7,137元 │98年7月25日 │QA0000000 │ ││ │原 │業銀行苓雅│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