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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52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15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徐尚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7月7日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7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尚賢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6月26日14時5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與興中一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佔據民權一路快車道,阻礙交通,並爬到上述小貨車之車頂上,丟擲冥紙及水球,經制止不聽造成滋擾,對往來之車輛駕駛人造成用路不便之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自承有將上述停車停放在快車道上及丟擲冥紙及水球之行為。

㈡遊行宣傳單1張及現場照片53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之目的,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另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第11條、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之性質,本難避免對場所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而人民之自由權利雖得因為維持社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也須合於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之程度,方不致過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利。是故,在解釋、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保護場所安寧秩序之同時,當須一併衡量人民表意自由之維護,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旨。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基此,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場所安寧秩序之保護,與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間,始能取得平衡。易言之,倘行為人因特定事端在公共場所所為言行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合理範圍,或者,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已達難以維持或回復者,即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

四、經查:被移送人有於上開時間,將上述貨車停放在民權一路快車道上,且站在車頂丟擲冥紙及水球等情,為被移送人所不爭執,復有現場照片在卷足憑。雖被移送人抗辯其是被迫停下車,並非故意將車輛停放在快車道上云云。惟若被移送人係遭前方車阻擋無法前進,被移送人理當會向阻檔其前進之車輛駕駛按喇叭或為其他警示行為,其會逕行站到車頂上丟擲冥紙及水球,是被移送人上開辯解,應非事實。本院審酌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近興中路口,位處於高雄市中心,該區域鄰近政府單位及大樓住宅,人流及車流龐大,被移送人將上述貨車停放在快車道上,佔據快車道,並朝馬路丟擲冥紙及水球之行為,顯已妨害往來行人及車輛之通行安全,足認被移送人主觀上確有影響公共場所安寧秩序之故意,客觀上則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方式與範圍,堪認已妨害該處之安寧秩序,而達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之程度,核屬上揭法律所欲處罰禁止之「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行為。縱被移送人上開所為,其目的係為對政府疫苗政策表達不滿之意,惟被移送人仍應在可容許之合理範圍內表達其意見,不可藉此滋擾公共場所之安寧秩序,造成其他用路人之不便與危險,是被移送人採取之上開手段,確已干擾該交通路口之安寧秩序及所能容認之範圍。是此,被移送人之行為確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應予依法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相關素行,暨其行為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5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