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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56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建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7 月15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18402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平不罰。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為九如邑大樓(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下稱系爭大樓)之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上午9 至10點間,在系爭大樓公佈欄張貼「公告:本社區D 棟953-21F 已有COVID-19確診案例,並已送至醫院隔離。管委會在此呼籲- 社區所有住戶確實做好以下:1.進出本社區務必戴好口罩、量測體溫。2.勤用肥皂洗手。3.多噴酒精殺毒。4.勿在社區公共區域聊天。謝謝您的配合!九如邑管理委員會敬啟中華民過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等語之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被移送人發佈COVID-19未經證實之疫情相關訊息,引起民眾恐慌並引起媒體爭相報導,故認為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行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上開規定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雖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但前開條文旨在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則是否應予裁罰,自應於言論自由保障及該規定所欲保護之公共安寧維護間進行衡量。而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及80年6 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又本條項款之非行,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被移送人有於上開時、地,在系爭大樓公佈欄張貼系爭公告等情,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案,並有系爭公告之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堪認被移送人確有為張貼系爭公告之行為。惟被移送人就此另辯稱:伊於同年5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至11時許,曾親見救護車及穿著防護衣之救護人員至系爭大樓接載疑似確診者,經伊詢問救護人員是否有確診者,救護人員點頭回應,同年5 月20日凌晨1 時許,警員抵達系爭大樓調閱相關大樓監視器,伊到場協助處理始知悉警員係在做確診者之疫調,伊係出於管理委員會總幹事之職責,讓大樓住戶知悉現況、加強防疫,保護住戶之安全,始決定張貼系爭公告等語。準此,被移送人之本意是否移送意旨所載:被移送人故意散佈不實流言,造成恐慌云云,顯有疑義。又審酌我國自110 年5 月19日全國升至第三級警戒後,每日新增之新冠肺炎確診人數多達數百人,在疫情如此嚴峻時期,身為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為維護大樓之衛生安全及住戶之身體健康,在知悉疑似確診者之訊息時,將該訊息公告,並提醒住戶注意防護,此類行為應無惡意。況被移送人張貼系爭公告前,業經被移送人向救護人員及警員再三確認後始為之,且政府嗣後並已公布該名確診者之足跡,有自由時報新聞可佐(本院卷第31至33頁),可見張貼系爭公告已難認屬於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散佈謠言行為,益見,被移送人主觀上並無散佈虛偽謠言造成公眾恐慌之故意。參互以觀,本件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於為前揭行為時,主觀上有明知該訊息不實之認知,客觀上亦難認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即明顯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規定的成立要件不符合,而應為不罰的決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92條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5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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