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雄秩字第166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堯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9月2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390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堯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前某時,在社群平臺Threads以帳號「dOoOfenshmirtz」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言論之圖卡,並於個人文章中發表如附表編號5至6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惟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立法理由參照);是本條款之違序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是行為人倘構成此款違序行為,必以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且該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情形。復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倘屬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之範疇,亦無構成散佈謠言之餘地。
三、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行為,無非係以關係人侯漢廷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系爭言論之擷圖照片為其主要論據。然被移送人經通知後以書面陳述意見,固坦承系爭言論為其發表張貼,惟辯稱所發布之內容均有相關新聞與政治消息可以佐證,再配合網友們的討論,並有註明是網路消息,或是引述他人意見,而非無中生有等語,否認散佈謠言(見本院卷第3頁)。經查:
㈠觀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言論係以圖卡方式呈現,而於圖卡上方尚有「你們的圖卡不夠聳動,要像我這樣」等語之貼文(見本院卷第11頁),可見被移送人係以聳動標題、誇大內容製作圖卡以求吸引閱聽者關注。且圖卡中使用多個問號、「網傳」、「有望」等符號及文字,足認其主觀上知悉該消息真偽仍有待查證,僅意在就尚未獲得證實內容博取閱聽者進一步瀏覽議題、促進討論,倘一般網路平台使用者偶然閱讀上開貼文內容,因該貼文中表明「你們的圖卡不夠聳動,要像我這樣」等語,且圖卡充斥發表者主觀懷疑,理應知悉發佈貼文目的乃在訴諸公眾討論,衡情亦不致直接相信圖卡中所述內容為真,是附表編號1至4所示言論內容在客觀上已難評價屬不實言論,遑論藉此認定被移送人主觀上已明知貼文內容為不實事實而有散佈於眾之意,故被移送人辯稱其僅是利用圖卡製作抓住重點,配合網友之討論為政治及價值觀表達等語,即非虛妄。
㈡又附表編號5至6之言論,其前後文分別是「我是一個乙組棒球員...是蔡其昌會長讓台灣的職棒更好,讓台灣的職棒更多人看。我希望國會是民進黨掌握,這樣台灣的棒球才會進步,我覺得民進黨比較在乎棒球」、「健身工廠九如館4樓握推區兩個男的在那邊聊:所以『盧秀燕有沒有要發錢?』:『不知道』:『國民黨贏了不發錢喔?』:『欸對啊』『不是說普發?』...」、「我們都把事情想太複雜...為什麼罷免?國民黨貪污不發錢啦,這樣就好」(見本院卷第13頁),足見被移送人陳述之內容,應係以自身之經驗、理解、判斷與評價,而為個人意見表達及評論,當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縱認其論述、觀點可能令不同意見者產生負面觀感,或引致立場不同者不快,仍不影響其為意見表達及評論之性質,與散佈不實事實,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之情形要屬有別。
㈢從而,由移送機關檢送之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被移送人主觀上確有明知不實,憑空捏造之意圖,亦難認定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非行,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逕為不罰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1 國防預算遭刪? 網傳基層士兵坦言 「終於不用打仗」 藍營最快下週提案廢潛艦 2 大罷免大失敗 曾興誠大崩潰 網傳國民黨釋出善意? 下屆北市議員有望禮讓 3 賴清德竊取核廢料? 823公投 學者呼籲「不同意」 讓民進黨再輸一次 4 大罷免大失敗 青鳥崩潰 藍營縣市超徵稅額 有望補貼市民 5 我希望國會是民進黨掌握,這樣台灣的棒球才會進步,我覺得民進黨比較在乎棒球。 6 所以盧秀燕有沒有要發錢? 國民黨贏了不發喔? 不是說普發? 為什麼罷免? 國民黨貪汙不發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