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倫
- 訴訟代理人
- 魏伶安
- 訴訟代理人
- 董文貴
- 被告
- 劉玫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