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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被告
劉玫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