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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聲請人
徐秋琴
相對人
金同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56934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進行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0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業經本院於100 年9 月1 日做成判決,尚在上訴期間內,惟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將於同年9 月23日進行拍賣等語,爰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業已於100 年7 月8 日遞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以100年度雄簡聲字第85號裁定准予供擔保新臺幣(下同)5,667元後,暫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然聲請人自承尚未就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此有本院100 年9 月9 日公務電話紀錄可資參照。從而,聲請人既已就同一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且經本院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須待聲請人繳納該裁定之擔保金後,方始停止,故其聲請就同一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再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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