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徐秋琴
- 相對人
- 金同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56934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進行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0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業經本院於100 年9 月1 日做成判決,尚在上訴期間內,惟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將於同年9 月23日進行拍賣等語,爰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業已於100 年7 月8 日遞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以100年度雄簡聲字第85號裁定准予供擔保新臺幣(下同)5,667元後,暫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然聲請人自承尚未就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此有本院100 年9 月9 日公務電話紀錄可資參照。從而,聲請人既已就同一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且經本院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須待聲請人繳納該裁定之擔保金後,方始停止,故其聲請就同一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再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顯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