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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43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436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蕭當興
被告
顏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43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