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4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43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玄
- 訴訟代理人
- 蕭當興
- 被告
- 顏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4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