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2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222號
- 原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伍
- 被告
- 姚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五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22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五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