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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9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960號

原告
怡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訴訟代理人
練一昌
被告
陳昭榮
被告
受告知人 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陳延壽

      張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96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