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原告
張化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家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所謂因租賃權涉訟者,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935 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本件原告既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自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最近一年度之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裁判費,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