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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原告
怡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昭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75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6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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