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6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611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張恩綺
- 被告
-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上午9 時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6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上午9 時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