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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439號

給付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39號

上訴人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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