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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32號

原告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照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怡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3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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